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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TRAFFIC对CITES CoP19提案的分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十九届缔约方大会(CoP19)将于2022年11月14-24日在巴拿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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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十二:将巴拉望群岛菲律宾湾鳄种群(Crocodylus porosus)从附录Ⅰ降至附录Ⅱ,野外标本实行零出口额

Herbert Bieser

( 图片来源:Bernard Dupont)

提案方:菲律宾

概要:湾鳄(Crocodylus porosus)是分布最广泛的鳄目动物之一,在东亚、东南亚和大洋洲的17个国家有分布。湾鳄在柬埔寨、泰国和越南基本上已野外灭绝。该物种最初于1975年列入CITES附录II,1979年除了一个国家的种群外,其他种群均被列入附录I。随后又有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多个种群被降至附录II。IUCN于2019年将其评估为无危物种(LC)。菲律宾现提议将巴拉望群岛的湾鳄种群下调至附录II,并对野外种群实行零出口额。

湾鳄在菲律宾的商业性捕猎主要发生于1950-1970年,加之栖息地丧失和公众对鳄鱼的负面态度,导致野生湾鳄种群资源耗竭。1987-1992年,来自不同地方的301条野生湾鳄种源被转移至鳄鱼繁育研究所(CFI)进行人工繁育,并开启了当地的鳄鱼养殖业,这其中就包括140条来自巴拉旺群岛的个体。至1992年,巴拉望岛的野生湾鳄总数估计不超过200条。

菲律宾并没有大的野生湾鳄种群。据报道,野生湾鳄数量最多的地方是棉兰老岛、巴拉望群岛南部和苏禄群岛以及吕宋岛东北部的部分地区。2014-2019年,巴拉望岛19条河流的湾鳄种群调查显示,相对种群密度约为每千米2.94±1.23条,不同河流系统之间差异较大。根据这些相对有限密度的估算,目前巴拉望湾鳄种群数量约为5000条,不过随着对该岛上更多地区的深入调查,其种群数量预计将更为精准。目前数据表明,湾鳄种群数量在1992-2019年期间的年均年增长率约为13%,种群恢复显著。

目前,所有国际贸易仅限于经菲律宾环境自然资源部(菲律宾濒管办)和CITES秘书处许可和注册的养殖场。菲律宾有三家CITES注册的湾鳄养殖场,但目前只有两家每年出口约4500张皮张和皮革制品。另一家位于巴拉望岛,为前两家提供种源,暂不涉及出口。除上述三家外,在菲律宾巴拉望群岛以外还有五家湾鳄养殖场。目前养殖的湾鳄库存约为35,000条。

菲律宾野生湾鳄受法律保护,不能进行国内或国际贸易。过去十年,几乎没有来自菲律宾的湾鳄制品非法贸易。

菲律宾作为提案方准备在未来出口捕养的湾鳄。菲表示将会先扩大2017年成功实施的湾鳄巢穴保护计划,作为将巴拉望群岛湾鳄种群降至附录II到启动正式捕养计划的过渡部分,具体为:

  1. a) 鼓励当地更多社区参与巴拉望野生湾鳄巢穴确认的行动中;
  2. b) 保护更多巢穴直至幼鳄孵化,量化筑巢成功率,并将孵化后的幼鳄放归换取支持经费;
  3. c) 监测栖息地人工干预计划能否增加湾鳄巢穴丰度;
  4. d) 甄别当地有发展潜力社区和地点,以期将来实施湾鳄捕养计划。

菲律宾考虑这一过渡计划将需要持续的湾鳄种群监测,增加利益相关方承诺和投入以及当地社区在这一进程中的积极参与。

分析:湾鳄巴拉望种群现有资料显示,该种群已不再符合列入附录I的标准。尽管种群数量仍较小,但已不符合Res. Conf. 9.24(Rev. CoP17)号决议附件1标准(A)的任何子标准,没有限制的种群分布(B),也没有减少(C)。

菲律宾提议对野外种群实行出口零配额,采取比其他CITES禁止贸易的野生陆生动物更为严格的国内管制措施。因此,该提案符合Res. Conf. 9.24号决议附件4中将某物种从附录I降至附录II的谨慎原则措施。缔约方大会可对任何野外或捕养种群标本实施出口零配额进行修正。这一注释,因其不允许类似附录I中列出的科学、教育和其他目的出口,将使附录Ⅱ野外来源标本的管理比附录I更为严格。提及“以商业目的野外来源标本零出口额”可能会更好地反映该提案的初衷。

其他考量:这项提案的通过将会使得菲律宾湾鳄种群列入不同的附录级别,巴拉望以外的种群会继续保留在附录I中。同一国家的不同附录可能会带来实际的监管复杂性,会给实施进口的缔约方带来挑战。菲律宾提议对野生标本实行零出口配额,但注册的三个CITES养殖场之一位于巴拉望。它也是该国其他两个CITES注册养殖场的种源来源。因此,缔约方可能需要考虑菲律宾湾鳄列入不同CITES附录引发的监管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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