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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TRAFFIC对CITES CoP19提案的分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十九届缔约方大会(CoP19)将于2022年11月14-24日在巴拿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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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将南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纳米比亚种群从附录I降为带有注释的附录II

Herbert Bieser

(图片来源:David Stang)

提案方: 博茨瓦纳、纳米比亚

概要:南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是白犀的两个亚种之一,另一个亚种是仅存两个个体、已被认为功能性灭绝的北白犀(C. s. cottoni)。2021年,全球野生南白犀种群估计约为15940头,而20世纪20年代最多只有几百头。由于自2008年以来盗猎增加(特别是在南非克鲁格国家公园)以及南部非洲的干旱(现在部分地区有所缓解)的共同作用,这一数字从2012年大约21300头的峰值下降到2017年约18000头。

2015-2018年,在非洲明确死于盗猎的犀牛数量约下降了三分之一,从1349头下降到930头。这种下降趋势还在继续,2018-2021,据报道死于盗猎事件的非洲犀牛数量为501头,又减少了近一半。2021年,90%的犀牛盗猎事件发生在分布着81%南白犀种群的南非。2020年,南白犀被IUCN红色名录列于“近危”级。

犀科(Rhinocerotidae)于1977年被列入附录I。本提案是要把纳米比亚南白犀种群从附录I降为带注释的附录II,注释条件是“仅限于允许为就地保护项目提供活体以及作为狩猎纪念物的国际贸易,其余所有标本均视为列入附录I,并受到相应管制”。第18次缔约方大会曾审议过一个相似的提案,但未获得通过。

南白犀南非种群和斯威士兰种群分别已于1995年和2005年列于附录II,并带有注释条件,允许向“适宜和可接受目的地”开展活体贸易。2019年,Conf.11.20(Rev CoP18)号决议中“适宜和可接受目的地”术语的定义已被修订,要求CITES管理机构确认此类贸易将促进就地保护。因此,本提案中提出的注释条件,是符合南白犀附录II种群现有贸易限制条件的。

南白犀在19世纪末之前已在纳米比亚灭绝,1975年纳米比亚从南非重引入了16头南白犀。2005年,纳米比亚种群估计为293头,2021年最新估计约为1123至1237头,其中大约900头为私人所有,分为85个小种群,其余的在国家保护区内。种群自然增长以及从南非引进的活体共同促成了种群的总体增长。2008年以来,南非向纳米比亚出口了355头活体南白犀,其中94%的出口发生于2012年以后。

2008到2021年,共有94头南白犀在纳米比亚被合法狩猎,代表了0.5%-0.6%的平均年度猎捕率,几乎所有的狩猎纪念物都被用于出口。

纳米比亚南白犀盗猎情况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2008-2013年总共只有3头被盗猎),直到近期才有所增长,但也仍然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2015–2021年平均每年9头),低于种群自然增长率。纳米比亚之前报告的西南黑犀(Diceros bicornis bicornis)的盗猎情况则严重得多,2014-2018年平均每年50头(每年相当于现有种群水平的2.4%)。由于安保成本不断增长,据报告该费用已经无法由可获取的收入来源弥补,因此将来私人所有犀牛的减少被视为一个重大威胁。

根据纳米比亚立法,南白犀属于“受特殊保护”物种。持有、利用、运输、进口、出口南白犀活体及其制品均需要获得许可证。运输和狩猎许可证只能签发给加载过微芯片且DNA样本资料录入RhODIS数据库的犀牛。仅允许在纳米比亚注册过的野生动物经销商从事猎捕和贸易野生动物,仅允许纳米比亚注册过的职业猎人和狩猎运营商从事狩猎服务工作。

提案方认为,将南白犀纳米比亚种群降入附录II将有助于纳米比亚向更多国家出口活体和狩猎纪念物,这样就可以通过可持续利用来增加保护收入。

分析:南白犀纳米比亚种群分布范围不小。虽然种群数量较小,但由于种群自然增长力和进口而持续增长。85个私人所有的小种群构成了大约80%的种群。尽管盗猎率增长了,目前每年仍然低于种群数量的1%,低于种群自然增长率。另外,该盗猎率也低于基于全非洲种群分析得出的2.3%的可持续增长阈值。整体而言,纳米比亚种群不符合继续列在附录I的生物学指标。

国际贸易对该物种有需求,提案中提议的注释限制了可以开展国际贸易的标本类型和贸易方式,仅允许为就地保护输出活体以及狩猎纪念物而开展国际贸易,可以被视为符合Conf. 9.24(Rev. CoP17)号决议附件4所要求的谨慎原则措施。纳米比亚已经按照附录I要求开展此类贸易,有现成的系统来签发许可证并追踪被贸易的标本。

类似的注释已经运用于南非和斯威士兰种群多年,并且没有发生明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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