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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TRAFFIC对CITES CoP19提案的分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十九届缔约方大会(CoP19)将于2022年11月14-24日在巴拿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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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二十三:将大鳄龟(Macrochelys temminckii)和拟鳄龟(Chelydra serpentina)列入附录II

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图片来源: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提案方:美国

概要: 大鳄龟(Macrochelys temminckii)和拟鳄龟(Chelydra serpentina),通常被称为鳄龟,是大型水栖淡水龟,原产于北美,大鳄龟为美国特有种。它们栖息的水体类别相当广泛,包括大型河流、主要支流、河口、运河、沼泽、湖泊、池塘和河跡湖。目前,这两个物种被列入附录III,现提议列入附录II,其中大鳄龟根据第II条第2(a)款标准被提议列入,拟鳄龟则是依据Conf. 9.24(Rev. CoP17)决议附件2b中的相似物种标准被提议列入。 

据估计,2021年大鳄龟种群数量为361,213只,数量估计范围为68,154–1,435,825只。大鳄龟区域种群数量估计范围从南部地区的约200,000只到北部地区的213只不等。据报道,与南方种群相比,大鳄龟的北部种群正在经历较大程度数量减少和局部灭绝。IUCN红色名录对大鳄龟最新的评估于1996年进行,将该物种列为易危物种。拟鳄龟在2010年被列为无危物种,估计种群总数在10,000-100万只。

在美国,历史上对大鳄龟出于食用目的的商业性捕捉导致种群数量减少。该物种的缓慢生活史使得存在捕捉压力的地区种群数量呈现持平或减少的趋势。在最近十年(2011-2020年),大鳄龟的直接国际贸易量超过350,000只(平均每年约38​​,000只)。根据报告数据,几乎所有交易个体都来自于美国的野生活体。然而,大多数交易个体是在人工环境下孵化(并假定为人工繁育)的未成年个体,但由于人工繁育种源的合法性未明,因此报告为来自野生种群。几乎所有这些贸易都是出口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大陆。大鳄龟在其分布范围内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巢穴捕食、淡水捕鱼和其他休闲活动所造成的伤亡以及成体捕捉。目前尚不清楚国际贸易驱动大鳄龟捕捉和对野生种群的影响程度,对此专家意见不一。具有野生大鳄龟分布的所有州都禁止商业捕捉,仅在路易斯安那州和密西西比州允许有限的个人捕捉。据悉,美国仍存在一些非法捕捉大鳄龟的情况,但涉及该物种的查获并不常见,其规模和对野生种群的影响尚不清楚。

据悉,拟鳄龟交易量大,2011-2020 年合计约有570,000只,其中几乎所有交易个体(98%)为人工繁育或人工环境下出生的个体。虽然成年拟鳄龟与大鳄龟很容易区分,但未成年个体的外形相似。

分析:大鳄龟和拟鳄龟是分布在北美的淡水龟类。这两个物种的种群数量都很大,其中数量相对较小的大鳄龟的全球种群超过300,000只。这两个物种都存在国际贸易,据悉,美国每年平均出口约38,000只大鳄龟野生活体。然而,其中大多数是在人工环境下孵化(并假定为人工繁育)的未成年个体。由于过去的商业捕捉,大鳄龟的种群数量有所减少,但是,现在美国所有州都禁止对从野外捕捉的标本进行商业贸易,仅允许在两个州进行限制性的个人捕捉。根据现有信息,大鳄龟似乎不符合Conf. 9.24(Rev CoP17)决议附件2a.列入附录II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尽管两物种间的幼体很难区分,且幼体是国际贸易主要标本类型,拟鳄龟也不符合决议附件2b中规定的相似种标准。

其他考量:2021年11月,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 (USFWS) 提议将大鳄龟(M. temminckii)列为濒危和受威胁野生动物名单上的受威胁物种。这会将1973年濒危物种法案(ESA)保护扩展到该物种。如果被采纳,未经授权许可进口或出口、携带、拥有、跨州/境运输等活动将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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