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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CN/TRAFFIC对CITES CoP19提案的分析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第十九届缔约方大会(CoP19)将于2022年11月14-24日在巴拿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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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三:删除南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斯威士兰种群现有的附录II注释

Herbert Bieser

(图片来源:Kev/Pixabay)

提案方: 斯威士兰

概要: 南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是白犀的两个亚种之一,另一个亚种是仅存两个个体、已被认为功能性灭绝的北白犀(C. s. cottoni)。2021年,全球野生南白犀种群估计约为15940头。由于2008年以来的盗猎增长(特别是在南非克鲁格国家公园)以及南部非洲的干旱(现在部分地区有所缓解)的共同作用,全球野生南白犀种群由2012年大约21300头的峰值下降至今。2017年以来,报告的犀牛盗猎水平已经下降,但仍然是一个严重关切。

为应对犀角需求带来的主要贸易挑战,犀科(Rhinocerotidae)于1977年被列入附录I。南白犀南非种群于1995年降为附录II,随后斯威士兰种群也于2005年移至附录II。两者均带有注释条件:“仅限于允许向适宜和可接受目的地提供活体以及作为狩猎纪念物的国际贸易,其余所有标本均视为列入附录I,并受到相应管制”。

斯威士兰的南白犀种群在20世纪中叶灭绝,1965年从南非重引入。1980年代末期,该种群曾达到大约120头的峰值,然而因为盗猎,1990年代初仅存20-30头。随着保护措施的加强,包括国家立法调整,种群数量于2015年恢复到90头,随后又因为干旱,2017年下降到66头。再之后种群又得到恢复,目前(2022年初)数量为98头,分布在两个保护区内。预计最大承载量为160头犀牛。斯威士兰从未开展过纪念物狩猎,因为所有犀牛都在保护区内,该区域内不允许开展此类狩猎活动。斯威士兰和南非之间开展过很有限的活体贸易。目前非法猎杀导致的死亡率很低。

该提案想要删除南白犀斯威士兰种群现有的附录II注释,希望有限且受管制的南白犀角库存贸易得到允许。这些库存是过去合法采集的或者缴获自被盗猎犀牛的(共330千克),也希望未来每年以非致死方式所获的犀牛角贸易得到允许(每年能有20千克)。斯威士兰在第18次缔约方大会提出了一个相似的提案,但没有被缔约方采纳。

支持性材料提议基于智慧贸易原则建立犀角贸易协定,由单一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销售机构来开展,并由专业贸易商进行管理,授权他们来定价。斯威士兰CITES管理机构将成为犀角的唯一卖家,所有用于售卖的角都会得到恰当记录并纳入DNA数据库中,作为国家级注册存档,并请CITES秘书处一起监督诚信运营。所有贸易的标本都会带有DNA证书,并请求CITES秘书处密切监督货物。所有贸易商都会被要求注册,并且承诺不会从非法渠道购买犀角。

根据支持性材料,按照批发价3万美金/千克计算,处置现有库存预计可以获得990万美元投入到一个捐赠基金。这些钱,加上每年通过非致死方式获取的犀角,预计能带来的每年120万美元收入。提案方陈述它打算用这些犀角贸易收入为保护提供资金,包括安保和提高国家公园雇员薪酬。提案方提醒大家注意,贸易一旦开始后,它保留适应性调整犀角价格和销售量的权利。如果最终表明合法贸易对犀牛种群构成新威胁,斯威士兰会禁止进一步的贸易。

分析: 删除注释意味着斯威士兰所有的白犀标本出口都将按照附录II规则开展。并没有专门的指南来评估这种性质的注释修改提案,但确保Conf. 9.24(Rev. CoP17)号决议附件4中的谨慎原则措施得到满足,似乎是恰当的。

对于有国际贸易需求的物种,尤其是犀牛,Conf. 9.24(Rev. CoP17)号决议附件4的A.2段为缔约方提供了两个选择,或者要求现有贸易管理机制和执法措施可相应地应对可预期风险,或者要求在提案中建立出口配额或其他特殊措施并持续接受缔约方审查。考虑到贸易在历史上及目前持续对犀牛保护所产生的影响,本提案带来的风险足以值得采取一定特殊措施。尽管斯威士兰已经提供了一些将要采取的谨慎原则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能整合到本提案中。

关于所提议的犀角贸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将相对少量合法犀角投放到持续的全球非法犀角贸易后(支持性文件估计非法贸易规模在每年5000千克),会对市场带来怎么样的影响。

另外,提案几乎没有谈及提议的合法贸易将如何执行和管控。例如,没有提及哪些国家会允许合法进口犀角,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它们才会重启目前已经关闭的市场,具体面向哪些市场,由谁执行及如何执行对提议中的贸易商注册,如何监管贸易(包括终端用户市场)以避免洗白?尽管提案指出CITES秘书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不清楚它如何并以什么资源来开展相关工作。提案是否咨询过潜在进口国的意见也是不明确的。

提案方称如果该贸易被判定为具有负面影响,则会停止该贸易。但是,该机制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开展相关评估,也没有与Conf. 9.24(Rev. CoP17)号决议附件4的B段所述的正式机制建立起任何联系,这一正式机制用于对运用中的特殊措施开展审查。

删除现有注释还会删除对于活体白犀只能出口到Conf. 11.20(Rev. CoP17)规定的“适宜和可接受目的地”的限制。在注释生效期间,斯威士兰白犀只出口过南非(南非白犀种群仍然受制于注释),因此无法知晓斯威士兰是否会向其他国家出口活体白犀。

总体而言,尽管提案方希望采取创新方法应对持续的全球犀牛保护挑战,并摆出了很强的证据,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该提案能够满足Conf. 9.24(Rev. CoP17)号决议附件4所要求的谨慎性原则措施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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